開發(fā)商沒有預售許可證賣房無效 海南萬寧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開發(fā)商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未將商品房建設完成,更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商品房交付給購房人,購房人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護?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開發(fā)商應當返還購房款并根據(jù)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
2012年10月18日,郭某與海南某方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約定:郭某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明確了房屋面積、價款,房屋總金額為103萬余元;海南某方公司應當在2013年10月30日前將該商品房(毛坯房)交付郭某使用,且須經(jīng)質監(jiān)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合同簽訂后,郭某支付了前期購房款50萬元,但案涉商品房一直沒有建設完成,至今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其后,郭某訴至萬寧市人民法院,要求海南某方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5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jīng)查,案涉商品房項目由信某公司與三亞某方公司簽訂《合作開發(fā)酒店及房地產合同書》《合作開發(fā)酒店及房地產合同書補充協(xié)議書》開發(fā)建設,該項目用地登記在海南信某公司名下,《合作開發(fā)酒店及房地產合同書》已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三亞某方公司表示,認可海南某方公司與郭某簽訂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案涉房屋的行為。
萬寧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此情形下,出賣人即面向社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外銷售房屋、收取房款,根據(jù)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法應當認定無效,出賣人應當返還購房款并根據(jù)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被告海南某方公司應向原告郭某返還購房款50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相應利息,駁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